文章主题:关键词:AI外挂,游戏外挂,互联网游戏作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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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外挂、“鸡腿”外挂……花样繁多的游戏外挂该当何罪?

在2023年的杭州亚运会上,电子竞技项目终于得到了官方的认可,正式成为比赛的一部分。这一举措表明,电子游戏已经从娱乐领域延伸到体育竞技领域,成为了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综合性体育项目。然而,这个迅速发展的领域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被称为“作弊程序”的游戏外挂。它们一直在影响着比赛的公平性。2023年11月底,央视新闻频道首次报道了一起全国范围内的“AI外挂”案,引发了人们对游戏外挂的关注,同时也让人们再次思考互联网深度的监管问题。

黑灰产业中的游戏外挂现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其功能性及隐蔽性日益增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制售游戏外挂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尚存在诸多争议。关于游戏外挂的本质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记者特此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期获得更深入的了解。

花样繁多的“功力升级”外挂

在2003年12月18日,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对“私服”和“外挂”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所谓“私服”,就是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外挂”则是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或者网络数据包,让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实现“功力升级”“过关斩将”等目的的程序,通常用于网络游戏。然而,《通知》同时也指出,“外挂”并不是法律名词,而是行业术语。以网络游戏外挂为例,其实际上是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或者网络数据包,让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实现“功力升级”“过关斩将”等目的的程序。随着游戏产业和相关技术原理的迅猛发展,外挂违法行为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司法实践在定罪定性时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游戏外挂行为的理解和处理,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法律判断。例如,在黄某提供的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院明确指出,制作和销售能实现游戏角色自动完成“跑位”、“刷副本”、“做任务”等功能的外挂,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同样,对于那些能修改游戏客户端数据,进而使游戏角色具备原本不存在的“瞬移”、“透视”等功能的的外挂,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判定被告人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无论何种形式的外挂行为,都已触犯我国法律,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这类游戏外挂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或侵犯著作权罪。他们主张,通过修改服务器数据,玩家可以实现原本游戏所不具备的“透视”、“瞬移”、“瞄准”等功能,例如获取敌方玩家的位置坐标等,这类型外挂通常能帮助用户提升竞技胜率。针对此类情况,某地司法人员在对处理何某、王某销售、运营“鸡腿”外挂的案件时,认为涉案外挂程序“鸡腿”通过破解并擅自应用网络游戏的通讯协议、修改内存数据等方式,实现了原本游戏中并不存在的“透视眼”等功能,使用户能够更轻易地获得游戏胜利。犯罪嫌疑人未获得授权,发布该外挂程序,这不仅损害了游戏著作权人的权益、声誉以及游戏的正常市场秩序,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沛指出,外挂的种类繁多,其技术原理以及对游戏本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各有差异,这正是 why 在实践对外挂制售的定罪过程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的原因。

司法之网越织越密

那么,对于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徐忠义曾对游戏外挂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作了裁判案例梳理,“多年来,制售游戏外挂案件应适用何种罪名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目前主流观点有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几种。”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康添雄特别指出,“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直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对外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存在法律条文解释上的困难,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只能适用第(一)项,但外挂程序往往又仅复制游戏作品中的部分数据,并不复制其核心内容,不构成对游戏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他表示,如今已不再具有前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可直接适用刑法第217条第(六)项的规定。“技术的更新迭代速度快,考虑到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在对外挂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不宜根据具体技术的不同进行分类定性。唯有适用侵犯著作权罪才能准确地反馈规制外挂所保护的法益——知识产权。”

结合有关案例,记者看到,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后的部分制售外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上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陆川告诉记者,关键是如何理解刑法第217条第(六)项中的“技术措施”。她认为,这里的“技术措施”应当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和部件。“实践中许多游戏外挂所避开的‘技术措施’,作用并非是为了限制他人接触,毕竟游戏开发者的初衷是让更多人下载使用客户端。所以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陆川表示,基于此,各地可能会倾向依据其涉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权益,在定性时选择计算机类罪名,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因此,定罪时需要考虑甄别游戏外挂绕过的技术保护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著作权或有关权利而设置的保护措施。如果有些技术措施与保护著作权并无关联,例如只是通讯加密技术用来修改数据包,可能不宜直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吕沛补充道。

全方位扼制游戏外挂恶性发展

包括AI外挂等新型外挂在内的多种外挂对游戏产品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可能损害到开发者和其他用户的利益,容易滋生违法犯罪。那该如何限制、打击游戏外挂违法行为呢?

记者从腾讯旗下的《王者荣耀》数据安全部门发布的信息获悉,目前作为游戏开发和运营者,其已通过进行反作弊系统核查、加强外挂的实时检测能力、训练局内作弊行为识别模型、优化反外挂智能监测方案等来屏蔽外挂样本,并通过公告封禁账号、举报移送线索等来打击外挂行为。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表示,游戏开发者应当重视新技术在治理外挂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外挂作弊机制。此外,还应考虑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融入反作弊系统中,以提高识别新型和复杂外挂行为的能力。

针对外挂行为司法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康添雄则建议,立法部门可对外挂行为定性进行官方解释。“此外,刑法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应当坚守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需严格审查相关外挂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应受处罚性。”

王磊结合近年来涉外挂案件的审判情况,提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要慎重适用刑法规制手段,提议可探索通过民刑结合、民事侵权的方式实现各方权益平衡的最佳实践。

“除了刑事维权路径外,类似行为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帮权利人制止侵权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损害赔偿。”吕沛表示,各方应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打击游戏外挂,引导更多人更全面地看待游戏产业的深层次价值,促进游戏行业繁荣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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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张雪莹 吴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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