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已成为当下科技创新的热点和重点。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13日发布,并于8月15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以下简称“AIGC”)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近年来,AIGC大模型产品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而AI相关的法律规制则相对滞后,针对AIGC相关的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尚有诸多空白和争议,本文基于近期国内法院做出的较有社会影响力的三个司法判决,尝试分析AIGC涉及的侵权风险及其认定规则,以期为人工智能服务相关方提供合规建议。
一、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国内第一例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判决,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和讨论。[1]案件审理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
但在2023年3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刘某通过百家号账号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文章里使用了自己先前生成的图片作为插图,并且去除了该图片原有的水印。
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焦点问题
法院观点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原告在Stable Diffusion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生成初始图片,又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最终选择了自己满意的图片即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涉案图片体现出与在先作品的可识别的差异性,原告通过提示词和参数的调整修正获得涉案图片,体现原告的审美和个性化表达,案涉图片具有“独创性”要件。
综上,涉案图片属于作品,且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亦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涉案图片情况及侵权使用情节,确定赔偿金额500元。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某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二、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2]这是我国继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案件审理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基本案情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超级IP——“奥特曼”。作为全球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奥特曼系列作品在爱奇艺、腾讯、哔哩哔哩等各大视频网站的热播排名均名列前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授权给原告,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
被告公司经营Tab(化名)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
原告发现,当要求Tab网站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如输入“生成一张戴拿奥特曼”),Tab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系会员专属功能,且每次生成图片需消耗“算力”,无论会员还是“算力”均需用户额外进行充值。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训练其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等增值服务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焦点问题
法院观点
被告利用Tab网站的AI绘画工具输出的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
被告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对应的图片,如用户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般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奥特曼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并在多个关键特征与作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在各大视频网站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接触该案涉作品的可能性。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生成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权。另外,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的改编。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改编权。
认定侵权后,被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侵权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被告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保证其服务不再生成奥特曼相关内容。被告应进一步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其服务继续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相对于原告提出的30万元索赔,法院最终定下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100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停止侵权并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取证费等合理开支)。
三、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纠纷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3]案件审理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原告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告曾接受被告二某文化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
后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
被告三仅以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
被告一某智能公司与被告五某科技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被告一某智能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裁判理由
焦点问题
法院观点
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
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被告一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参与授权过程,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采购了涉案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二辩称:其将有音频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制品用于与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合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个环节都已签署协议和支付费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
法院不认可。被告二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被告三辩称:其已获得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涉案声音是经AI化的声音,不具有对原告人格的可识别性。
法院不认可。被告二与被告三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三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被告四辩称:其仅为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五辩称:其非涉案AI声音的制作者也非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四、AIGC输入、输出端涉及的侵权风险
(一)AIGC输入端侵权风险
AIGC技术的基本逻辑是基于输入内容进行处理并对外输出内容。AIGC输入端的侵权风险主要涉及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问题。如未经允许,采集第三方数据(如作品、肖像、声音等)用于AI训练(如进行复制、修改、改编、翻译、汇编等处理),可能会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格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以采集他人作品用于训练为例,有著作权侵权风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事实上,AI训练对于作品的使用,与法律规定的“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合理使用情形很难相符,因而,可能有相关著作权侵权风险。目前,虽在国内尚未见有相关已裁决案例,但国外已有诉讼出现,如纽约时报诉OpenAI和微软公司侵权案。
采集他人声音、人脸数据等进行AI化使用,有人格权侵权风险。在本文所述“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利用爬虫协议等底层技术对第三方数据进行搜索、抓取、分析,进行AI训练,如果抓取的数据属于权利人采用技术措施加密或未公开的内容,而AIGC技术提供方通过绕开权利人设置的访问限制或绕开部分网站设置的审核获取该等数据,爬取行为本身可能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风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AIGC输出端侵权风险
AIGC输出端侵权风险,一方面是AIGC生成内容可能被第三方侵权,另一方面是AIGC生成内容对在先作品构成侵权。对于前者,讨论的前提是AIGC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进而认定第三方对AIGC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这一点在国内国外理论界及实务界虽有诸多争议,但在本文所述“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给出了司法答案。对于后者,本文所述“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判即是例证。
五、AIGC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风险的合规建议
(一)数据采集及使用合规
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而言,输入端的第三方数据侵权风险是较为显著的侵权隐患。根据《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AIGC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注意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注意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
由于大模型训练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及体量都非常庞大,而监管层面尚无相关部门设立AIGC训练数据的专门管理组织,要求服务提供者逐一向各权利人获得数据授权,在实践中的操作成本及难度很大。
基于上述现状,在数据采集及使用过程中,相关服务提供者应注意采集行为本身的合规性,审慎设置相关技术参数,不得通过非法方式故意突破或绕开权利人对自身数据的加密措施。
可考虑针对AIGC生成内容,对涉及数据的使用情况作出标注和说明,并允许相关权利人选择退出,对于权利人已经提出明确拒绝的数据,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将其退出AIGC训练。
针对具体AIGC产品所服务的细分业务领域,相关服务提供者也可考虑逐步自建相关数据库或数据共享平台,降低AIGC服务输入端的侵权风险。
(二)合理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
对于AIGC生成内容的权属,法律并未就此进行明确规定。在本文所述“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亦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使用人。《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建议AIGC相关方通过协议方式对AIGC生成内容的归属作出约定。
相关AIGC服务提供者(或设计开发者),可充分评估底层数据以及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通过用户协议来合理约定AIGC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对于经评估认为侵权风险较高的,AIGC服务提供者为尽可能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基于权责统一的基本原理,可适当放弃生成内容部分权益。例如,OpenAI就在使用条款(Terms of use)中,将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用户(As between you and OpenAI, and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you (a) retain your ownership rights in Input and (b) own the Output. We hereby assign to you all our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if any, in and to Output.),并获得生成内容相应的使用授权(We may use Content to provide, maintain, develop, and improve our Services, comply with applicable law, enforce our terms and policies, and keep our Services safe.),以满足OpenAI对于生成内容的进一步商业使用需求。
为避免用户将生成内容用于其他商业化开发或竞品开发,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相关服务提供者还可通过设置使用限制条款对用户权益进行限制。另外,服务提供者还可通过免责声明、赔偿限额等条款的约定,适当保障自身权益。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技术措施
《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AIGC作为新兴技术,用户对使用AIGC服务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风险缺乏明确认知,服务提供者应以服务协议或用户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方便权利人通过举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对于投诉、举报AIGC生产内容涉嫌侵犯在先作品权利的情形,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通过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措施,避免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总之,AIGC服务提供者在发展过程中,应关注和重视侵权风险,结合自身商业模式、技术特点等,采取适当合规措施,尽可能减少在发展初期可能面临的侵权纠纷,避免陷入大量侵权纠纷的泥沼,影响企业持续稳健经营。
注释:
[1] 关于本案的有关分析及国内外在相关问题上的观点,可参见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专业文章“浅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和输出涉及著作权问题——国内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判例与国外案例对比”,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20日,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EhEqNlIcpu9RZ36XFL3vWQ。[2] 详见21世纪经济报道21财经APP:“AI画出奥特曼:中国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的生效判决”,载证券时报网2024年2月27日,网址:
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1130021.html。[3] 详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一审宣判”,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4月23日,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_GxGaG6Q2NYHJWQuOtMyrQ。律师简介:
夏旭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同时担任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入库专家、筑龙学社智库专家。曾在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担任风控法务高级总监,负责集团及下属几十家分、子公司整体风控法务工作;在某国有私募基金公司从事股权及项目投融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以及风控合规业务,系统参与公司旗下子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工作,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若干大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投融资项目法律服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服务;为上市企业提供股东大会见证等证券法律服务;为地方龙头企业提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法律服务;为若干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及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等。具备法律、金融、财务综合学习和工作背景,可为企业提供合同及文件拟定、合规制度建设、股权激励、投融资及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诉讼与仲裁等全面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公司、合同、投资并购、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相关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